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涉盐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以下简称604号文)等盐改文件规定,我社对我省现行涉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情况
《通知》下发后,我社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在清理过程中,利用历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认真对照清理标准,逐条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了无遗漏、无死角。清理意见按规定时限和形式进行了上报,清理结果将于9月底前在省供销社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主要做法
在清理过程中,我社结合国家盐业改革政策,对我省现行的《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和2016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和我社及其盐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同时,统筹考虑《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国务院涉盐法规修改进展情况,重点清理与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604号文等国家部委系列盐改文件相抵触的涉及食盐计划管理、食盐产销区域限制、食盐政府定价、食盐准运许可、食盐零售许可及工业盐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规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对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部分内容与国家盐改政策不一致甚至抵触,建议修改。我社已于2017年7月12日向省法制办上报了《关于对〈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与国家盐业改革精神不符条款修改意见的函》(冀供销函[2017]18号),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二)对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河北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的批复》(冀政函〔1994〕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盐业流通体系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办字[1998]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字[2003]1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4个文件符合有关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建议保留。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工业用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1996]1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1号)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盐改政策相抵触,建议废止。
(三)对我社及其盐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1、《盐商品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盐业系统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9个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盐改政策相抵触,予以废止;
2、《河北省小包装碘盐加工管理制度》、《石家庄铁路分局、河北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盐类铁路运输管理的通知》2个文件适用期已过、任务已完成,将于9月底前在省供销社网站宣布失效;
3、《河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流通领域盐政执法查没盐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14个文件的部分内容与新的国家盐改政策不一致,予以修改;
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业用盐安全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9个文件的内容符合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应继续实施,故予以保留。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务院《盐业改革方案》对我国盐业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修订《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三个涉盐法规,我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也正在进行中,受此影响,对我社及其盐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14个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应待国家涉盐法规完成修订及我省盐业管理机构、职能改革到位后进行(14个文件中与国家盐改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已经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审查规章1个,应予修改;审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个,其中4个应予保留,2个应予废止;审查省供销社及其盐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4个,其中,9个予以废止,2个宣布失效,14个着手进行修改,9个保留。